 
            上海:首次新增陪护,最长可休7天
9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版条例首次新增陪护假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老年人因患病需要赡养人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赡养人所在的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湖北武汉:赡养人可向单位申请护理假,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发布《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中提到,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含失智)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按照规定给予其护理假。
一、适用条件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失能或患病住院,子女可凭医疗机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护理假”,经单位批准同意后,可使用护理时间照顾老人。
二、假期长度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
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三、待遇保障
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山东:明确护理假的适用细则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11月1日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第五次修正,并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护理假的适用细则。
一、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护理假假期。
三、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全国护理假一览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多地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在已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地区,独生子女每年可享有5天到20天不等的假期。
还有10余省份,非独生子女同样可享受护理假,不过假期天数少于独生子女。例如,山东、安徽、宁夏、四川、江西、湖北规定,非独生子女每年可获得最多7天护理假,天津、云南、黑龙江、贵州、新疆达到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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