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关于劳动合同法,这些要点一定要知道!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被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出于各种原因及目的,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情形做出以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就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鉴于实践当中存在劳动合同当中劳动报酬约定不清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做出的指引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四、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五、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六、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

答: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单位应当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补偿。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明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构成违约。

八、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九、劳动者遭遇单位欠薪能否快速解决?

答:《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此外,针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为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取得权的实现提供了快速途径。

十、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对于变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长期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千五百余件;长期负责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专、兼职仲裁员的培训组织及授课工作;作为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培训专家团成员,参与全国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仲裁员培训及授课工作;主持审理北京市第一例工会主席维权劳动争议案件;主持全国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劳动仲裁庭审观摩。

长期参与全国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立法调研工作以及北京市地方法规、规章及仲裁与法院系统会议纪要的起草及修订工作,《中国劳动》《北京劳动就业》《中国劳动保障报》等杂志、期刊、报纸撰稿人,曾出版《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险争议》丛书。